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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下載 競賽總則9904008
扯鈴則規下載--扯鈴990408.doc
「98學年度全國各級學校民俗體育觀摩表演競賽」
競賽章程總則
一、依據:教育部98.8.20臺體(三)字第0980144092號函辦理。
二、宗旨:為落實學校體育教學正常化,推展校園民俗體育活動,提供多元化學習管道,培養學生終身運動之習慣,特辦理是項活動。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
四、主辦單位:國立臺南大學
五、協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處、高雄市政府教育處、各縣市政府教育處
六、比賽時間:99年6月4~6日。
(一)開幕典禮6/6(日)上午10:30於臺南大學操場舉行,各單位務必參加,當日各項賽程於10:10暫停比賽,各單位請於10:20至單位牌處集合並領取當日午餐劵。
(二)參賽單位請攜帶單位旗,龍、獅、宋江陣、跳鼓陣等文武藝陣團隊攜帶各項表演器具進場(配樂鑼鼓鈸不用帶入會場)。
(三)團體賽程一律排於6/6,個人賽及競速如報名隊數過多,則排至6/4、6/5比賽。各單項比賽賽程表於5/25前公告於「民俗體育網路教學資源中心網站」,網址http://163.26.189.1/custom/。請各參賽學校務必上網下載各單項賽程。
七、比賽地點:國立臺南大學(臺南市中西區樹林街二段33號)
八、比賽內容:
(一)項目:
1.錦標賽:
(1)扯鈴:團體賽、雙人賽、個人賽、競速賽(計次賽)。
(2)跳繩:團體賽、雙人賽、個人賽、競速賽(計次賽)。
(3)踢毽:團體賽、團體對抗賽、團體競速賽(計次賽)。
2.觀摩賽:
(1)文陣:跳鼓陣、鼓陣、其它藝陣(十二婆姐、水族陣、車鼓陣、牛犁陣、高蹺陣、跑旱船、布馬陣、竹馬陣、老背少……等。音樂類、戲曲類、八家將除外)。
(2)武陣:宋江陣、獅陣(金獅陣)、其它武陣類(例如:白鶴陣、龍鳳獅陣、旗陣、五虎平西…等。但必須含兵器與武術演練,如無兵器武術展演之隊伍,請至文陣類別報名參賽)。
(3)舞龍:競技龍(單龍、雙龍)、傳統龍(單龍、雙龍)
(4)舞獅:臺灣獅(單獅、雙獅、多獅)、醒獅(單獅、雙獅、多獅、高樁獅)、客家獅(單獅、雙獅、多獅)。
(5)砌磚:團體賽、雙人賽、個人賽、競速賽。
(6)流星球:團體賽、雙人賽、個人賽、競速賽。
(7)撥拉棒:團體賽、雙人賽、個人賽、競速賽
3.表演賽:
(1)原住民祭典文化與傳統舞蹈:團體賽。
(二)組別:國小組、國中組、高中組、大專組、教師組
更詳細競賽的內容與評分標準,請至「民俗體育網路教學資源中心」,網址http://163.26.189.1/custom/,下載各單項競賽辦法。
九、比賽方式:詳見各單項比賽辦法。
十、報名辦法: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99年5月20日 止,逾期不受理。
(二)方式:一律採用網路及紙本報名,請至「民俗體育網路教學資源中心網站」http://163.26.189.1/custom/,下載報名表,資料輸入完成後請將電子檔寄至jane680513@mail.nutn.edu.tw,紙本列印,正本蓋上官防及承辦人員職章,郵寄至國立臺南大學民俗體育發展中心,網路及紙本報名表均送達,始完成報名手續。(請電06-2133111#575楊小姐確認,報名進度公布於民俗體育網路教學資源中心網站)
(三)地址:70005臺南市中西區樹林街二段33號(國立臺南大學-民俗體育發展中心)
(四)聯絡人:楊意珍小組 (0971071271、06-2133111#575)
許雍政老師 (0926926119、07-6900057#30)
十一、參賽資格:
(一)全國各公私立大專、高中、國中、國小均以單一學校為單位,由在籍學生組隊報名參加。
(二)凡98學年度在職教師均可報名參賽,團體賽可以學校或縣市為單位跨校組隊參加團體賽。
十二、各單項競賽規則、參賽訊息及公告事項請上「民俗體育網路教學資源中心網站」http://163.26.189.1/custom/閱覽。
十三、比賽順序由主辦單位排定之,並於比賽前公布於「民俗體育網路教學資源中心網站」http://163.26.189.1/custom/。
十四、獎勵:
(一)錦標賽各組取前3名頒獎。
(二)觀摩賽及表演賽團體比賽項目平均評分90分以上者為特優(視同第一名),85分以上者為優等(視同第二名),80分以上者為甲等(視同第三名)。
(三)團體比賽項目參賽成績獲獎團隊,頒發教育部獎狀乙紙以予表揚;另依實際參賽人數頒予個人獎狀以茲鼓勵。
(四)個人賽及競速賽(計次賽)各組各項參賽人數8人以內取前三名頒獎,8~16人取前六名頒獎,16人以上取前十名頒獎為原則。
(五)本競賽並未符合「教育部訂頒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國、高中各項目獲獎學生,不得依此成績申請甄試輔導升學。
(六)依參賽成績薦請各相關單位及各縣市政府教育局,從優給予參賽績優學校及人員獎勵。
(七)大會賽程期間,如有違背運動精神,或有不正當之行為(如冒名頂替、資格不符)或不服從裁判等情形,經查明屬實者,除立即取消比賽資格,並宣佈違規選手姓名及所屬學校單位,其領隊、指導及管理人員應負相關之行政責任,並報請主管單位(教育部、各縣市教育處)議處。
十五、申訴:
(一)賽程中如發生爭議,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二)提出申訴時,應由領隊或學校代表簽字蓋章,並附繳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整,以書面向大會提出,如經由審判委員會開會討論並做成決議,如認為申訴理由成立時全額退還保證金,如認為申訴不成立時沒收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