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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96.11.15教育部觀摩賽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

教育部九十七年度推展學校民俗體育計畫
「全國各級學校民俗體育觀摩表演賽競賽規程」

一、依據:教育部97年度台體(三)字第0970072833號函辦理。
二、宗旨:為落實學校體育教學正常化,推展校園民俗體育活動,提供多元化學習管道,培養學生終身運動之習慣,特辦理是項活動。
三、主辦單位:教育部
四、承辦單位:臺北市立教育大學
五、協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教育局、長榮大學
六、觀摩賽日期、地點:
97/11/15(六)AM 9:00 扯鈴、跳繩、毽子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北市愛國西路1號
97/12/20(六)AM 9:00 原住民祭典文化與傳統舞蹈 長榮大學(南市中西區700樹林街二段33號)
七、觀摩賽項目、組別:
八、報名辦法: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97年10月17日止,逾期不受理。
(二)方式:一律採用網路報名,請至網址http://122.116.178.193/sport/ 點選報名表系統,填妥後儲存並將紙張影本列印,蓋上官防寄至臺北市立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三)地址:100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一號
(四)聯絡人:黃新景老師 (0932372374 02-23113040 # 8612)
林獻原老師(0939539345) 范文曦老師(0966071509)
九、參賽資格:
(一)全國各公私立大專、高中、國中、國小均以學校為單位,由在籍學生組隊報名參加。
(二)觀摩賽甲類比賽團體組各校不限隊數。
(三)觀摩賽乙類比賽團體組各組各項以報名一隊為限。全國性比賽及各縣市民俗體育錦標賽前六名學校,不得報名乙類比賽,其餘詳情詳見規則說明。
十、相關參賽訊息及公告事項請上網址http://122.116.178.193/sport/閱覽。
十一、觀摩賽規則:
(一)甲類比賽規則:
項目 組別 比賽時間 評分
扯鈴 團體賽 國小組(8-12人)
國中組(8-12人)
公開組
(至少4人) 4-6分鐘  結構(20%):動作、隊型流暢性。
 熟練度(20%):掉鈴次數(每人每次失誤扣0.5分)。<扯鈴失誤含纏鈴>
 難度(20%):個人或團體技巧難易程度。
 優美(20%):身段與律動、配樂、舞台表現。
 創意(20%):動作、隊型、道具之創新使用。
 時間未滿或超過扣總分2分,第一信號於時間終了前30秒、第二信號前10秒
 道具動即開始計時、停時則停表。
 比賽內容、形式不拘,可使用道具,各隊自由發揮、創作,惟應以該比賽項目為表演主體。
 扯鈴組不可使用單頭鈴
跳繩、毽子 團體賽 國小組(8-12人)
國中組(8-12人)
公開組
(至少4人) 4-6分鐘
原住民祭典文化 團體賽 國小組(8-12人)
國中組(8-12人)
公開組
(至少4人) 8~10分鐘 - 舞蹈音樂:傳統祭典歌舞及音樂為主。
- 舞蹈服裝:代表族群為宜。
- 舞蹈特色:不偏離主題並以各族群祭典歌舞為主。
- 舞蹈技巧:傳統祭典歌舞,以現代肢體或語言體現亦可。
- 評分標準:舞蹈技巧30%、舞蹈服裝20%、團隊精神20%、舞蹈特色20%、舞蹈音樂10%。
(二)乙類比賽規則:
1、踢毽:
(1)組隊方式:每校限報名一隊,每隊十人,男女不拘。
(2)比賽方式:
A.時間:每隊以一分鐘為限(逾時試作成績不計)。
B.動作:一腳直立支持體重,一腳踢毽。十人同時下場,踢的次數愈多,得分愈高。
C.評分:採連續踢法,左右腳均可;停頓逾十秒,即認動作結束。團體成績以參加比賽人數(十人)所踢次數之總和計算,多者為勝。
2、跳繩:
(1)組隊方式:每校限報名一隊,每隊十人,男女不拘。
(2)比賽方式:
A.時間:每隊八人下場,每隊一分鐘。
B.動作:每隊指定四人作一跳一迴旋(以跑步跳方式,正反皆可);指定四人作一跳二迴旋(正反皆可),同時實施。
C.評分:個人跳繩一分鐘迴旋次數之總和為團體成績。團體成績相同者,以一跳二迴旋次數多者為勝。
3、扯鈴:
(1)組隊方式:每校限報名一隊,每隊十人,男女不拘。
(2)比賽方式:
A.時間:每隊十人下場,每隊一分鐘。
B.動作:比賽動作不拘,個別自由操作,完成動作愈多,得分愈高。
C.評分:個人每完成一項動作得一分(相同動作只能作兩次得兩分),個人成績之總和為團體成績。
(3)參考動作:螞蟻冮上樹、金雞上架、金蟬脫殼、大鵬展翅、平沙落雁、直上青雲、金雞飛渡、蜘蛛結網、關渡大橋、飛上枝頭(望月)、蜻蜓點水(疊棉被)、八仙過海等。
(4)備註:不得使用備用铃。
十二、觀摩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民俗體育運動協會最新修訂規則。
十三、程序:比賽順序由主辦單位排定之,並於比賽前公布於網站上,請自行參閱。
十四、獎勵:
(一)甲類比賽項目平均評分90分以上者為特優,85分以上者為優等,80分以上者為甲等。乙類比賽項目依報名隊數之多寡,錄取團體成績較佳之數隊為特優獎。
(二)團體組依參賽成績頒發特優、優等團體獎牌乙面、團體獎狀乙紙;依參賽成績頒發甲等團體及個人獎狀以茲鼓勵。
有關參賽人員之證明,由各參賽學校核發。
(三)依參賽成績薦請各相關單位及各縣市政府教育局從優給予參賽績優學校及人員獎勵。
(四)大會賽程期間,如有違背運動精神,或有不正當之行為(如冒名頂替、資格不符)或不服從裁判等情形,經查明屬實者,除立即取消比賽資格,並宣佈違規選手姓名及所屬學校單位,其領隊、指導及管理應負行政責任,報請主管單位議處。
十五、申訴:
(一)賽程中如發生爭議,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二)提出申訴時,應由領隊或學校代表簽字蓋章,並附繳保證金新台幣三仟元整,以書面向大會提出,如經由審判委員會開會討論並做成決議認為申訴不成時沒收保證金。
(三)如賽程發生爭議,當場以口頭申訴外,仍須依照前項規定,於該項成績宣布後三十分鐘之內,正式提出書面申訴,否則不受理。
(四)各種觀摩賽進行中,各領隊、指導及選手,不得當場質詢裁判。
十六、附則:
(一)參賽者請攜帶證明文件並加蓋之騎縫章相片,以備檢查。
(二)有關選手資格問題之異議須於賽前提出,否則不受理。
(三)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訂並上網公告之。




請至網址http://122.116.178.193/sport/ 點選報名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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